Article 18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案,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