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标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乌海日报》以及乌海人大网上以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刊载。
在《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