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校、职业教育、托育和学前教育机构教学内容,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健康饮食、科学运动、近视预防、伤害防范、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
自治县中小学校、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齐合格的体育老师,配备校医、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或兼职辅导人员,设置卫生(保健)室和心理辅导室,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足体育课,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小时的体育活动;保障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保障每周一个课时的生命安全教育、每两周一个课时的心理健康教育。
自治县各类托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