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鄂尔多斯日报》以及鄂尔多斯人大网上以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刊载。

在《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施行日期。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