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或者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