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和畜禽标识,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没有检疫证明等文件、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检疫证明等文件与现场查验情况不符或者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不得入厂(场),并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发生动物疫情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