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原解释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