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