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法规案涉及妇女权益,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还应当专门听取有关人员和组织的意见。

法规案涉及较强专业性问题,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论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