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的授权与实际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上述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权、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其他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依照法律授权和本条例规定,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