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湿地保护区内从事割芦苇等刈草活动,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范围及数量进行。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砍伐、耕种、烧荒、取土、取水、挖沙、挖塘、采砂、采石、采矿、采药、捕捞、放生、捡拾鸟卵、狩猎,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禁止以开(围)垦、填埋、排干等方式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