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在拟审议通过一个月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书面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