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列入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按下列规定组织起草: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法规草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起草;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
(四)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由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出的属于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立法项目,一般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五)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六)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