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5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46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