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其地方性法规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