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履职全面深度融合,构建服务规范、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功能完整、架构开放的支撑保障机制,推动政府履职数字化应用全业务覆盖、全程序贯通、跨部门协同,推进政务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和治理效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线上服务统一入口和全程数字化,促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广泛应用和互信互认,实现政务服务便民、快捷、高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