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牧、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物联网、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等技术在农牧业生产管理中的应用,支持智慧农牧业发展:
(一)引导电子商务、物流等企业向农村牧区拓展,培育农畜产品网络品牌,促进农牧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
(二)建设智慧农牧业示范区,建设数字田园、数字灌区、智慧农(牧、渔)场、智慧大棚,提升大田种植、畜禽水产养殖、农机作业、动植物疫病防控等生产环节 智能化水平;
(三)建设数字农业示范基地,推广气候、土壤、农作物生长等智能监测管理技术;
(四)在有条件的农村牧区开展智慧放牧,对牲畜进行数字化管理;
(五)其他推动智慧农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