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机制,打破数据孤岛,破除数据壁垒,创新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和运营机制,满足市场合理需求。
公共数据应当按照统一标准、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
公共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要求采集单位限期核实、更正。采集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核实、更正。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数据资源统筹管理、整合归集、开放共享、授权使用、开发利用的具体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