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造成摩崖石刻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