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批后监管,在建筑放样、基础验线、主体施工等重要环节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日常巡查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检查管理档案。

有管理职责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现场进行指导、督促。

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等应当配合并接受巡查、指导,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