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住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层高,应当执行下列标准:

(一)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三层,首层层高不超过三点六米,其他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三米;

(三)市辖各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其他区域,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二十平方米;

(四)附属用房层数不超过一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三米,建筑面积不超过五十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农村村民改建、扩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执行;确需新增面积的,应当连同原有面积一并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