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推进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家庭教育目标任务的实现。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