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宣传科学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识方法等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注重发挥老教育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具有家庭教育经验的家长等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