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城市建成区内限制饲养犬只,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和强制免疫制度。
携带犬只出户外应当拴束、牵领,及时清除犬只粪便。除导盲、助残、安检、刑侦及抢险救援等特殊用途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防疫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