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空间、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以及专为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实物造型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四米以上或者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在经营、办公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灯箱、霓虹灯、镂空字、字体符号等。
牌匾标识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经营、办公场所以外设置的,视为户外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