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锈蚀等影响市容环境情形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新;

(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问题,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遇狂风、暴雨(雪)等灾害性天气,应当采取加固、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十二个月的,设置人应当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测,并将安全检测报告提交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未经安全检测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户外广告设施或牌匾标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立即予以更新或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