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