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
(三)出具虚假信用评价报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