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参照本省食品摊贩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二)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三)按照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四)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校外托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