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校外托管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通过政府或者部门信息网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布对校外托管机构违规经营的查处情况;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安全监督中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