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4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24年4月25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市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要,按照应保必保的原则编制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河湖泊水资源、水域岸线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河湖泊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市、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内河湖泊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一)满足沿河沿湖驳岸退距要求;
(二)不擅自填堵、覆盖、缩窄、硬化城市内河湖泊;
(三)保持城市内河湖泊原有地形地貌,保留自然弯曲的河湖岸线、深潭、浅滩、泛洪漫滩、天然的砂石、水草、江心洲(岛),不任意截弯取直,不擅自改变河湖岸线;
(四)保持水体流动,不破坏城市内河湖泊自净能力和生态系统;
(五)不减少城市内河湖泊水域面积;
(六)保护沿河沿湖历史文化遗存;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城市内河湖泊沿岸植被的破坏,保持沿岸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和建筑垃圾,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及时恢复或者修复。
(一)擅自填河、填湖造地,明河改暗河;
(二)擅自修建拦河湖、跨河湖、临河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湖管道、电缆;
(三)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废水、污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城市内河湖泊、破坏城市内河湖泊水环境的活动。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具体实施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