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云水、降水、热量、大气成分等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