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海关、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