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