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