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指导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干预、阻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方式,或者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办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