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取的停车费、租赁费、广告费等经营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和约定的报酬后属于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存储,单独列账,不得擅自挪用。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营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支付管理报酬。

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前期物业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天。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