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新建住宅物业交付十五日前,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首次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