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事项、标准、收费价格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二)各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置)和费用分项测算;
(三)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约定;
(四)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方式;
(五)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清册;
(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所得收益的核算及分配办法;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的条件;
(九)合同期限;
(十)与前期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未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