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二)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有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
(五)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