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未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完成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出售或者变相出售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储藏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