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置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平时用作停车位、储藏室的,可以以出租方式向全体业主开放。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储藏室租赁费收取方应当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储藏室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责任及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