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妨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五)乱设摊点或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六)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停放车辆;
(七)影响邻居通风、采光,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九)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即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