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者以房屋质量问题等非物业服务人过错为由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

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督促其限期支付;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支付;拒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费补贴机制。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费应低于本区域商品住宅物业费平均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