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认定的藏传佛教团体收回《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取消其僧籍并在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教义教规或者有关规定,被藏传佛教团体取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二)擅自组织或者主持藏传佛教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自动放弃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四)不遵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擅自离开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六个月以上的;

(五)非法出境的;

(六)因其他原因丧失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