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或者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建(构)筑物,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依规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办理规划、用地、投资、建设等手续。

异地重建后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原址,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处理。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