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开展爱国主义、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及形势政策、藏传佛教经典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引导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守法持戒,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开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合理设置课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日常教学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