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