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按照用人自主、择业自由、公平竞争、公正服务、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在服务场所公示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服务台账。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以暴力、胁迫、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四)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五)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

(六)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