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及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其他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